投資 型 保險 商品 銷售 自律 規範

=Takk2= 17.05.2023 1 Comments

投資 型 保險 商品 銷售 自律 規範

民國 年月日.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. 法規名稱:. 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 本自律規範 修正之第 2、10、 條條文及增訂第條 條文之附件四,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 法規名稱:. 各會員應將本自律規範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,並依據保險業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。 修正日期:. 民國 年月日. 第條. 修正日期:. 施行狀態:.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.

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 修正部分條文對照表 金管會 年月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後同意備查 金管會同意備查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五條 各會員銷售本商品時,應審 酌被保險人年齡等情況予以推 介或銷售適當之商品,當被保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自律規範.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. 人身保險業委託其他機構代收保險費、保險單借款本息或保險契約其他相關款項自律規範. 人身保險業辦理保險單借款自律規範. 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. 中華民國
各會員)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(以下簡稱本商品)之行為,並保障客戶權益, 特訂定本自律規範。 第二條 各會員應建立銷售本商品之交易控管機制,避免提供客戶逾越財力狀況或不合 適之商品或服務,並避免招攬人員非授權或不當銷售之行為。 第三條 簡稱各會員)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(以下簡稱本商品)之行為,並保障客 戶權益,特訂定本自律規範。 第二條 各會員應建立銷售本商品之交易控管機制,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: 一、避免提供客戶逾越財力狀況或不合適之商品或服務,包括對65歲(含
保險人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,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;於訂約時,應以重要事項告知書向要保人說明下列事項,並經其簽章: 一、各項費用。 二、投資標的及其可能風險。 投資型保險商品是一種結合投資與保險的商品,業務人員將比以往提供更全面的理財服務,並提供保戶最新的市場脈動、投資訊息,充份協助保戶利用不同特性的基金組合選擇,達到累積投資效益、避險、保障等多元化功能。

三、本 C:\Users\lia\AppData\Local\Microsoft\Windows\INetCache\ k\KVSRDJJO\投資自律 金管會修正後對照表.docx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 修正部分條文對照表 金管會 年月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後同意備查 金管會同意備查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五條 各會員應建立銷售本商品之交易控管機制,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: 一、避免提供客戶逾越財力狀況或不合適之商品或服務,包括對65歲(含 )以上之客戶提供不適合之商品或服務。 二、避免招攬人員非授權或不當銷售之行為。 三、招攬人員不得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,或以貸款、保險單借款繳交 本商品之保險費。 四、招攬人員不得為辦理評估要保人風險承受等級之人。 〔立法理由〕 一、依保險局 年7月6日保局(壽)字第號函之說明一(三 )增列第4款規定。 二、文字內容係參考「信託業建立非專業投資人商品適合度規章應遵循事 項」第條第2款。 後續實務上保險業得請業務員提供客戶風險屬性 問卷,可透過行動投保或指派人員或其他電腦系統等方式完成計分及 風險評估。 [修正]第十條 評估投資型保險商品客戶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。不得承保投資型保險要保人之投資屬性經評估非為積極型,且以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者之保件。評估銷售各種有解約金之保險商品予70歲以上客戶之適當性。 4 歷史法規. 辦理。. 規則相關規範。. 一、依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。. 保險業銷售本商品連結境外結構型商品者,適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. 二、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(以下簡稱本商品)時,應依本注意事項.

各會員應建立銷售本商品之交易控管機制,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: 1.避免提供客戶逾越財力狀況或不合適之商品或服務。 2.避免招攬人員非授權或不當銷售之行為。 3.招攬人員不得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,或以貸款、保險單借款繳交本商品之保險費。 第三條 各會員應確保其招攬人員具有招攬本商品之資格、受有完整教育訓練,並已具備本商品之專業知識。 第四條 各會員訂定招攬人員薪資制度或商品佣金應考量下列事宜: 一、薪資制度之設計宜考量其專業知識及經驗能力等,給予適當之薪津分級。 二、本商品佣金應經精算部門審慎評估,並考量其與附加費用率間之關係。 第五條 規及自律規範,並參考各級法院判決案例及相關保護機構(例如財 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 中心)之決定書及調處書等,就其業務或商品訂定「公平待客原則 」策略,確保各部門及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,從設計、廣告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林志憲指出,外幣保單退燒主要是二大原因,一、公司為了平衡商品結構,減少銷售投資型保單,改推美元利變型商品;二、美 投資型保險商品是將保險及投資合而為一的商品,但基本的性質仍為保險商品,受保險法規的規範,所有投資型保險商品皆須經行政院金管會核准銷售,它基本上具有下列幾種特色: ˙盈虧自負:投資型保險商品所產生的投資收益或虧損,大部分或全部由保 戶自行承擔。 ˙專設帳簿:投資型保險商品分為一般帳戶和專設帳簿進行管理。 專設帳簿內之保單投資資產,由保險公司採個別帳戶管理。 且依保險法之規定,該筆資產於保險公司破產時,得不受保險公司債權人之扣押或追償。 ˙費用揭露:投資型保險商品的相關費用,要攤在陽光下,讓保戶充份了解 保費結構。 歡迎下載「 投資型保險商品入門手札 」年修訂版 投資型保險商品有哪些種類?

六、保險商品說明書之封裡內頁,應記載「請注意您的保險業務員是否主動出示『人身保險 業務員登錄證』及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機構所發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合格證」等相關 文字。 七、保險商品說明書之保險公司基本資料,應於封底載明保險公司名稱



1 thoughts on “投資 型 保險 商品 銷售 自律 規範”

  1. gfgd says:

    各會員銷售本商品,應將本商品之風險、報酬及其他相關資訊,依「投資 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」規定對客戶作適時之揭露,並提供相關銷售 文件。其涉及連結結構型商品者,另應提供客戶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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